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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6年臺北市政府為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都市計畫審議及研究業務,依照「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規定,成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56年12月5日),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2. 85年行政院修正發布「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直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得由副首長或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擔任,本會主任委員由歷任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迄今。
  3. 87年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本會配合辦理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審議業務。
  4. 105年公布「國土計畫法」,本會配合市府110年12月31日公開展覽之臺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於111年3月1日設置臺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辦理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