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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都市計畫委員會受理陳情人意見後,如何處理?

答:

一、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案、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案:

(一)公民或團體得於市府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因此,公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所提書面意見,本會均會依法受理,並製作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先交由申請單位進行研析,相關研析結果將併同陳情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若逾公開展覽期間始提出意見,基於協助民眾立場,本會仍予受理至會議日前3個工作日 (以本會收文為準)。

(二)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為利公民或團體瞭解案件審議情形,有提出書面意見並經納入綜理表之民眾,本會均以書面正式通知可於會議室旁之旁聽席旁聽,並可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於案件第1次提委員會審議或第1次提專案小組討論時,就以納入綜理表之書面意見登記進場說明。案件審議完竣,本會亦會以書面告知。

二、報告事項、研議事項及毋須公開展覽之審議事項:

公民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逕提委員會參考,本會不另彙製綜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