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74條及行政院「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設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工作內容包括:
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實施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
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