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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公民團體若對市府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案有意見,應於何時提出?可透過何種方式提出?

答: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之規定,市府提出都市計畫案件送本委員會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30天,此期間市府依法會辦理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計畫案如有相關意見或建議,均得於公開展覽期間,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意見,或填寫書面意見表郵寄或傳真至本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西北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傳真02-2759-3013),所有意見將一併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