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之規定,市府提出都市計畫案件送本委員會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30天,此期間市府依法會辦理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計畫案如有相關意見或建議,均得於公開展覽期間,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意見,或填寫書面意見表郵寄或傳真至本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西北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傳真02-2759-3013),所有意見將一併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答: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之規定,市府提出都市計畫案件送本委員會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30天,此期間市府依法會辦理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計畫案如有相關意見或建議,均得於公開展覽期間,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意見,或填寫書面意見表郵寄或傳真至本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西北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傳真02-2759-3013),所有意見將一併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